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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类型

发表时间:2018-01-24 13:51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Nationality Act)的定义,“杰出人才”申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杰出人才(Alien of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A)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Professor,简称EB-1B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Transferees,简称EB-1C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于EB1对人才的定义,以及对人才的要求,因人而异,根据申请人所在行业的不同,担任职务的不同,需要仔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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