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C先生,自签约至获批前后6个月(移民局受理后9天获批)。C先生在深圳做电子行业通讯器材销售,担任X电子公司(集团)高管。虽现在职位为管理类,但结合C先生最初创业期间,技术与研发功底,我律所结合美国境内日新月异举证变化与要求,突出C先生作为通讯器材类XX技术领域内高超的科研水平,结合当时其所带领技术团队获得过的奖状,奖励,专利等相关佐证,细节呈现了C先生曾经在其专精领域内行业巨大价值。移民局受理后,无补充要求,一次通过。(备注:C先生孩子已在美国留学3年,在我律所提交申请时,C先生的孩子距21岁仅剩下两个月。当其委托蒋律师做EB1申请时,自我设限,心情迫切,加之以前咨询各类移民中介时所听到的不同版本让C先生一家头绪万千,无从下手,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到了我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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