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项目多,难免鱼龙混杂,所以过去几年中出现不少欺诈现象,造成不少投资人损失。EB5投资人的诉讼案件中98.6%为中国大陆的eb-5投资人。
诉讼原因大致如下:
EB-5投资人发现项目方签署的私募合约根本不兑现,导致正式绿卡I-829被拒,投资尽失,诉至法院。根据联邦数据统计,通过EB5投资移民获得永久绿卡I-829的成功率极低,即1/21。移民局在审批正式绿卡(I-829)时异常严格,通常都被拒。有些开发商与项目方都是串通一伙的,开发商虚高3.5至5倍造价,项目方可拿到虚高造价的45%以上回扣,同时伪造经济计算模式数字3.5至5倍以上,导致投资人绿卡,资金皆失。
以下,简要罗列几个EB5常用“坑蒙拐骗”伎俩:
A: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银行资金监管帐户陷阱:
资金监管都是项目方找的私营银行关系户,并非监管部门,双方可从中获相当比例的高额回扣服务费,管理费。当然钱都出自EB-5资金。一旦EB-5资金投入,投资人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资金就通过预设好的陷阱条例,被项目方取走使用。所谓设立资金帐户监管,实际上是巧立名目,刮分EB-5资金,同时用来迷惑EB5投资人而已。
B:EB-5投资移民项目方虚构银行贷款证明
项目方只是去银行讨论有关贷款的程序和所需的数额,打印出的讨论摘要,被虚构成银行的正式贷款,声称已贷出了几亿美金欺骗投资人。美国银行从不做无抵押,风险贷款。因EB5项目极高的烂尾率。
C: EB-5投资移民项目拖延工期集资陷阱
美国法律规定,只要还短缺一个投资人,工期可合法无限期拖延。项目不完成,移民局不会受理任何人的永久绿卡I-829申请。直到数年后宣布烂尾时,资金已被耗尽。投资人按程序将被递解,此时项目方的一笔烂帐更无人追究
D: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在建工程民间集资陷阱
项目方在在工程造价上早已虛高,超出市场价数倍,前期资金已被抽空,目前已是资不抵债。导致银行拒绝贷款、需要额外支付中介$12万美元高额佣金来中国推销这些已经是资不抵债的股权。按正常市场情况在建的工程,银行不会拒绝贷款。既便超出预算45%都还可能获银行贷款。
只有两种可能: 1.中介子虚乌有的大楼,图片宣传。2.项目方在烂尾暴露前,能捞多少钱是多少。
E:假立项真圈钱的集资陷阱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EB-5建造开工的项目无一不是拖延工期或成烂尾。项目方宣称已投入几亿美金。实际是把廉价土地通过自己的估价师进行几十倍高估得出的虚假数额,再卖给EB-5投资人。例如已被联邦起诉的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市场估值$700万的地价,项目方却花$1.7亿EB-5资金购买。项目方直接赚取高昂的土地差价,根本没有打算完成规模宏大的项目,更无法满足移民所需的工作职位指数。
F:EB-5资金返还及资产抵押误导
至今为止大多数中国大陆投资人I-829没有通过,而且很少人投资款能够收回。大多数花$50万美金只买到2年有效期的临时绿卡I-526。
G:提供项目保险误导
一些项目方出具虚假保险公司证明,保证项目按期在预算内完成。美国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为没有建造好,不存在的项目保险,只有对施工中事故安全作保。对于资金断供、绿卡申请失败等关键问题概不负责。而且这些保费是按月支付,项目方随时停付,保险就随时被取消。
H: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项目宣称EB5投资人能作还贷第一顺位
此举恰恰说明没有任何其他机构或银行提供任何资金。因为美国银行同意贷款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为还贷第一顺位,且必须有已存在的不动产做抵押,仅凭EB-5项目一纸计划书,银行绝不会放贷。
I: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邀请权威机构推广项目
因为EB5投资人的资金并未直接汇入这些机构的账号,这些机构在骗局公布后反而以受害者身份出现,不负任何法律和财务上的责任。目前所有EB-5民间集资项目都以此模式化。
J: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经济工作职位计算模式误导
只是个预估数字而已,项目是否烂尾,运作中款项是否被侵呑,项目是否虛高造价等等都是不定因素。通常项目方,开发商都会在项目运作中,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增加开销,达到赚钱的目的。其中任一变数将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I-829终审被拒,血本无归的命运。
K: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贷款、借贷,债券类吸金模式误导EB5资金投入。
此类极高风险,业内预估为烂尾的项目。只有让不知情的中国EB5投资人来出资。收到投资款的公司并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只是将投资款转贷给一家或多家公司,形成多角债关系。给EB5投资人一纸合同作担保,届时只要其中一家或数家公司撤出或关闭,投资人就会被典型的三角债所困。收款公司与用款公司相互推诿,项目烂尾、讨债无门之外,移民局根本无法判定哪些工作职位是由 EB-5项目投资人贷款产生的,不能通过正式绿卡(I-829)审核。
投资人对投资移民EB5本身要谨慎,无论多么光辉耀眼的项目,多么诱人的条件,都应该做些基本的调查工作,关键是要找真正的专家来咨询。切莫盲从,更不要随便“听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