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这种移民方式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自身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能力,如:优秀的英语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国内有公司,在国外有分公司!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officer)。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必须在美国未来雇主的海外相关机构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并且美国移民局会对该公司进行资质审核,看是否有实质性运营,看招工人数,看公司收入情况等。即使是真实的跨国经理在申请绿卡时都有被拒的可能,更何况是某些不良移民/马仔律师全权操作的L1转EB1C呢?
EB-1C有一个怪现象,就是第一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而某些别有用心的移民中介/“马仔”律师就抓住了这一点在那儿大肆忽悠,他们会告知你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L1申请成功率这么高。疏不知,在L1到期之际,自己有很大的可能会被“遣送回国”。
律师说法:L-1工作签证就是跨国公司的经理和技术骨干,他们可以申请 L-1 签证来到美国工作。这种签证最长可以持续六年,通常先发给一年,然后可以延期两年,然后可以再延期三年。如果一切都符移民法的要求,跨国公司的主管也可以通过EB-1c 来申请绿卡。(看清楚,是可以考虑通过EB1c来申请绿卡,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获批,也不代表“轻易”通过)
这种工作签证L-1在 90 年代中期对外国的生意人非常有吸引力,只要他可以证明他在原居住地有一定规模的生意,就可以作为派到美国来建立跨国公司的经理而获得工作签证,一年之后就可以提出绿卡的申请。有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绿卡。但是由于太多人特别是华人作假,移民局也就变得非常的苛刻。常常是先发给一年的签证,待到一年期满申请延期的时候,移民局就拖拖拉拉,要求申请人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明,例如业务状况的证明,收入证明,员工的工资单,报税单等等。从表面上看移民局要确认申请人来到美国确实在经商,而且从事当初申请时所说的业务,同时还要确认申请人的生意要有“合理的规格”。这个合理的规格证明起来非常麻烦。首先移民法没有具体的规格要求,所以要提供各方面的资料来证明生意的规格。
有一位客户找到本事务所时,他已经在这里“经营”了三年,但移民局仍然没有批准第二年的工作签证申请。为了维持生意,他必须要租用办公室,必需要雇用七八个员工,同时还要编造出业绩来证明生意在正常的进行。然而有了这样的业绩和收入就必须要报税,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要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就这样赔本赚吆喝,几年下来,他花了几十万美元却连工作签证都没有延续下来。最后我们还是利用特殊人才的方式为他申请了职业移民的第二优先,才算办到绿卡。利用跨国公司办理工作签证和绿卡本来是好事,但如果申请人并没有那样的实力以及可以经营的业务,这个 L-1 签证就变成了一个无底洞,不知道有多少人为此倾家荡产而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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