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美国移民局对于一类优先,不用雇佣关系的绿卡申请是设有门槛的。移民法上用的词是“Extraordinary ability”, 翻译成中文就是“超常的能力”。法律的解释就是只有世界上极少数的人可以达到如此之高的程度或层次。这是对这一类别基本的定义。当然移民局官员在处理这类申请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机性也很强。所以小有成就的艺术家﹐科学家﹐企业家,文学家和体育运动员都值得一试。即使不批﹐也不影响其它的申请。
美国移民法是从两个方面来衡量申请人是否达到“超出常人的能力”。
1.申请人是否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项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自己曾经获得过一项或多项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都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项。但是,移民局也非常清楚能达到这样成就的申请人凤毛麟角,如果只按照这个条件那么EB-1A移民形同虚设了。所以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2.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
a)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b)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c) 媒体的报道。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
d) 评审鉴定。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e)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f) 学术文章。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g) 展览或展示。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h) 领导作用/关键作用。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i) 高薪。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j) 商业成功。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但所有申请人也要注意,即使满足了基本的申请条件,离获批还有不小的距离。申请人还须证明在自己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会给美国带来利益。如果无法让移民官相信这一点,满足十条也照样可以拒绝这份申请。
最后,律所提醒所有申请人:EB-1a的移民申请方式具有个性化、人性化的特征。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切莫盲目“听说”与自我设限。但当下行业内鱼龙混杂,不要轻信一些人口中的所谓“高成功率”“高通过率”,自己务必擦亮眼睛。建议所有申请人无论以何种方式/途径申请美国绿卡,一定多做功课,有条件的情况下多问几个职业律师,多听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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