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申请中,非必须项有哪些?
1)不要求申请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东
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最低投资额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最低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L1,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沟通。
3)不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业务领域一致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律师在实践中看到,很多L1A美国公司的业务多少还是会与海外公司的业务有一定关联,尤其是初始阶段。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L1A甚至EB1C因为部分标准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义,会被误认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实有不少隐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设公司的条件相对宽松,重点看计划,但是L1A延期却对美国公司有实质考察,进一步通过EB1C申请绿卡也需要美国公司的成功运营。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过往裁决中会体现,形成案例法。
所以,提醒各位L1A申请人,在寻找移民律师的过程中,找到对法律理解准确,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师,将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帮到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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